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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乐诉【姚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u00A0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乐诉姚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邱乐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8000元/月、逾期交租违约金240元、代付物业费1000元、代付水电费832.98元,合计人民币10072.98元;2、原告与被告从2016年12月19日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按双倍月房屋租金付至正式移交房屋给原告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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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新华网广东频道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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