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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超】诉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粤0105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李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超清还借款人民币38800元,并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770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77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公告送达其他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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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新华网广东频道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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