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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玲】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通新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义信,被上诉人刘玉玲的委托代理人马洪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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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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